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公路铁路建安营业税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431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根据《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公路铁路建安营业税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府办函[2009]76号)要求,对于在我市境内公路、铁路建设期间形成的建安营业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旗区地方税务局或各征收管理分局进行征收管理和组织入库,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营业税分享比例分别缴入自治区、旗区国库。为便于清算、有利征管、方便纳税人,经市局研究决定,原由市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管理的内蒙古三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正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以及鄂尔多斯市新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介于工程已接近扫尾,仍由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进行管理清算,企业尾欠的税款也由市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按公路铁路经过旗区里程占总里程的比例,分别缴入所在旗区的国库。
现在即将动工兴建的沿黄公路和正在建设的包西铁路以及以后在我市境内修建的公路和铁路所产生的建安营业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旗区地方税务局或各征收管理分局进行征收管理和组织入库。
我市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雇佣民工提供劳务、外雇单位和个人施工机械发生的劳务费用应征税收按照实际工程所在地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和组织入库。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