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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百度推广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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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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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MiBiC7uRL1s0UtCanHsk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2〕21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百度推广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百度推广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2〕2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百度推广业务”营业税差额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呼和浩特市开企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总部在内蒙古唯一授权的营销中心,按照其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公司签订的地区总代理合同规定,开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推广“百度推广及其衍生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双方非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使客户误解其可以代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公司。据此,开企科技有限公司在最终客户中推广 “百度推广”技术服务,不属于“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代理业务,不能享受“代理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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