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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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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9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155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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