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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等专业高中学校的学生公寓收取的租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1]6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等专业、高中学校的学生公寓收取的租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市地税发[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学校提供住宿服务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件)《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2002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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