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信部门“集中受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1]6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下发后,有地方反映对电信部门在省内以“集中受理”方式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电信部门在省内以“集中受理”方式提供劳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