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1]8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坚决贯彻落实,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不征,要确保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省局不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作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与当地建设部门积极沟通,了解掌握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情况,对按“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标准征收营业税的,应上报省局批准后执行。上报材料应包括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该空置商品房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面积、结构、周围环境等能说明其客观情况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