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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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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77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17号
文件名: 财税〔200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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