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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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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0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1〕79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79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

  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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