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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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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76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45号
文件名: 财税〔2001〕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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