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100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发[2002]4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中已将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怀收费。据此,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