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0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523|回复: 0

黑地税函[2003]10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17 10: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6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3]10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3]10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3]10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文件精神,为支抚育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对其按照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从企业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后,取得第一笔担保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规定审核和办理减免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