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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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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1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4〕62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6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俄罗斯两国政府间民用航空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企业及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互免一切税收。据此,各地对俄罗斯在华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一直免予征收营业税。近日,我驻俄使馆及民航总局反映,俄罗斯税务当局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补征有关税收,并冻结办事处账户强行扣款。在此情况下,民航总局经商外交部后致函我局,建议我局按对等原则征收所有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在华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间的营业税。为此,请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对本地区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办事处的收入及税收情况予以清查,对其在上述期间的业务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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