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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5]1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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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54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5]10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5]1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5]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管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文件中新公布的我省七家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后),按照规定条件及时办理营业税的减免税,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经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黑地税函〔2003〕103号)精神,按照规定的免税条件、期限、时间免征营业税,并切实加强核实工作,对三年免税期满的企业及时恢复征税。
三、加强管理,实施动态监督。各地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和信用评价,对已经公布名单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现其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省局。对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并逐级将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报省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2004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 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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