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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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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9.10.2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新旧征缴系统切换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自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以下简称 “缴费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征缴。为确保缴费人能够及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9年10月26日起,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并库版)停止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请已经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信息尚未在税务部门缴费的缴费人,于10月25日前到税务部门及时缴费。
  2019年11月1日后,缴费人缴纳2019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费款的,需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缴费信息,缴费信息传递后,缴费人方可办理缴费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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