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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财税〔2021〕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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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7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财税〔2021〕29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财税〔2021〕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税〔2021〕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税〔2021〕29号
  全文有效
  2021.8.1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中涉及的授权事项为: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按照《城建税法》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全省所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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