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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医保发〔2020〕23号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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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8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医保发〔2020〕23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医保发〔2020〕23号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0〕23号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2020.3.13
  各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鄂尔多斯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的5个月期间为阶段性减征期,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费不变。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确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有关要求
  (一)各旗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各旗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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