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7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891|回复: 0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财综〔2021〕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1-2-5 1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财综〔2021〕8号
文件名: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财综〔2021〕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1〕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1〕8号
  全文有效
  2021.1.28
  各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明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我省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三、为进一步优化保障金征收管理,从2021年起保障金由原按季征收转为按年征收,统一集中在每年第三季度征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