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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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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冀财税〔2021〕36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财税〔2021〕36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1-1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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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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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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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税〔2021〕36号
全文有效
2021.11.5
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各市政府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保定市: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年,下同),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7.5元,四级地段4.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2元,七级地段1.5元。
秦皇岛市: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6元,五级地段4.5元,六级地段3元,七级地段1.5元。
邢台市: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6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2元。
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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