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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字〔202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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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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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冀政字〔2020〕7号
文件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字〔202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冀政字〔202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冀政字〔2020〕7号
  全文有效
  2020.2.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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