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31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3号),同意将我省农业银行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年限延长至2007年底。
由于农业银行系统正在进行股改前的准备工作,国家农业总行统一要求各农业银行必须在2006年底全额消化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鉴于我省农业银行相关支行今年实现的利息收入不足全额冲减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的情况,同时,为使我省农业银行与全国农业银行实现同步改革,卸掉包袱,增强发展后劲,更好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提供更多的税源。经研究,同意黑龙江省农业银行采取利息红字冲减的财务核算方法,将各行未冲减的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在应交税金科目以利息红字形式体现,用2007年度实现的应缴税金进行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