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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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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全部有效
  2020.3.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法扣除。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
  关于《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一、 出台背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
  二、适用范围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是2019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有意愿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
  三、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采用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上报的2018年度实际成本情况确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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