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0
  • Tax100会员 33114
查看: 609|回复: 0

黑地税函[2006]185号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17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87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6]185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6]185号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黑地税函[2006]18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我省各高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