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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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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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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525000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2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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