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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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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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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15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59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95号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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