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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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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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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9000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58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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