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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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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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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90000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1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0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QF187/8
二、机型B767-300
三、班期:每周一班,星期三
四、航线: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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