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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财税三〔1989〕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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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财税三〔1989〕81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财税三〔1989〕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81号
  全文有效
  1989-11-11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管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的购销、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只有品种数量,没有单价,无法计算金额的,每份凭证可暂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凡是暂按五元贴花的凭证,单位必须按合同顺序填写合同登记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二、以房屋投资并按期取得固定报酬、不负盈亏签订的各种名称的协议(如联营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三、房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建成的商业网点房屋,尚未移交房管部门,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出去收取各种名称费用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四、易货合同反映双方的购销数量、金额,应按购销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五、企业合并、分设的资金帐的贴花问题
  (一)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合并前各自的资金帐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销重新建立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税贴花。
  (二)企业改变名称(不论何故),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其资金帐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三)企业分设,新建单位的资金帐,应按规定贴花。
  六、各专业银行代理中央金库、地方金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暂免贴花。
  七、各级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为企业办理结算往来的账簿,应按其他账簿每册贴花五元。
  八、已到期终止的应税凭证仍在继续使用,不再书立新的凭证,对原凭证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九、非金融机构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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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三1989 81号文  发表于 2021-1-27 14:28
财税 81号 印花税  发表于 2020-7-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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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4: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财政局 财税三〔1989〕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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