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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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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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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9000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5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27号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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