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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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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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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03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9〕81号)收悉。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他们只要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对长江水利委员会从事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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