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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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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5-10/08/content_0b78b232497044df96e82ce16437168e.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规定,现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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