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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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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8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4号

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心)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两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其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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