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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附件 财税[2005]76号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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