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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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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290015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7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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