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8
  • Tax100会员 33199
查看: 530|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6 10: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7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0〕1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