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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1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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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4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5〕15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1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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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158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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