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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3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部分免税项目由审批类减免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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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023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0]13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3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部分免税项目由审批类减免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部分免税项目由审批类减免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减轻基层地税部门工作负担,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纳税对象,根据《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结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区局  2010年 5月 6日 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列举的部分免税项目审批类型做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免税项目,除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继续按审批类减免管理外,其余一律调整按备案类减免管理。
二、上述享受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项目备案资料。该定期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免税项目实际具体确定。所报送的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认定证书、合同等,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按照征管法及《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和不断完善对备案类免税项目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对备案类免税项目纳税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努力达到既简化管理又有效管理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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