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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解危解困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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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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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5000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53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解危解困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解危解困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49号文的请示》(伊州地税发〔2007〕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解危解困房建筑工程不得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各单位组织修建并向职工出售的解危解困住房,凡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房改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各单位出售的解危解困住房未取得房改主管部门批文的,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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