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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办函{1999}41号 关于同意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给予暂缓征收1999年度各项税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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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1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政办函{1999}4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办函{1999}41号 关于同意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给予暂缓征收1999年度各项税收的函
发文日期: 199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给予暂缓征收1999年度各项税收的函
新政办函{1999}4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新疆人民会堂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昆仑宾馆、迎宾馆、国宾车队、天山大厦主要承担自治区的政治接待任务,鉴于近年来改造任务重,资金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上述单位1999年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给予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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