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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6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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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5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9〕6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6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6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水电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函[2008]46号)规定,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为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请自  2008年1月1日起 ,对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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