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8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转发给你们,我区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应予废止。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及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请及时做好调研同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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