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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26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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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2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26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重点税源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学习、认真安排,切实贯彻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二、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项目登记管理工作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不动产项目登记表》,报送相关项目登记资料。2006年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均须登记填报。在总局研发的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实施前,先行填报纸制文档。
三、不动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认定。
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
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代开票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必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除外。
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由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样式和内容统一印制机打发票。在新版发票未启用前仍使用现行使用的发票。关于新版机打发票的印制及使用要求,区局将另行规定。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局上报总局要求使用的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是由深圳市中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的总局推荐使用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版本1)》(税务端)和《税易通开票申报涉税软件》(企业端,有偿使用)。目前,该软件正在试点、修改和完善之中。对项目管理软件的使用办法,区局将另行规定。
在项目管理软件使用前,区局将分别组织对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和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工作。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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