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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7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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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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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17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7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7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2006〕4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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