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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5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粮食部门商业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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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5000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7】05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5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粮食部门商业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粮食部门商业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7】053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部门商业性经营业务如何征收所得税的请示》(塔城地税【19970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512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部门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粮食部门应将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严格分开,政策性业务单位内的政策性业务和多种经营、附营业务的财务要分别建账核算,严禁商业性费用和政策性费用互相挤占,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鉴于此,对粮食企业商业性经营业务取得的所得应当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对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财务等未分开、难以确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合理的费用分摊率(如收入比例等)进行分摊,不允许政策性业务发生的费用挤占商业性经营业务收益。企业商业性业务发生的亏损允许按照税法用以后年度商业性经营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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