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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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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9]01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9]0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发[1998]365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199871 以前机动车辆保险单,仍按原规定计算无赔款优待,但不得以退费形式支付,只能减收保险费。”据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保险公司以减收保险费形式支付无赔款优待,可以其减收后的保险费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请转属自199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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