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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5]0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绿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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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70003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5]0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5]0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绿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绿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5]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陆续来函请示,绿化工程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绿化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单位或个人在城镇、工矿区从事绿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转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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