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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4)0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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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70002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4)03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4)0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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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4)0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我区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1994)134号《关于当前新疆农村保险业务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批复》决定:对自治区保险公司系统开展农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5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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