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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21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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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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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yCE7Izk30dgdBSUrC0VA==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8〕21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21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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