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出售的家属房免征三年土地使用税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23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出售的家属房免征三年土地使用税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的请示》(乌地税发[1996]178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房改出售的家属房,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应执行自治区税务局[88]内税二字649号文“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