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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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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vRRUNrG3j5RorRc4iAEs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4〕23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和信息:
  (一)房屋产权证书;
  (二)房屋大修的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大修验收合格证明;
  (三)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价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等信息;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等。
  以上资料、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事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事中要有监督检查,事后要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台帐,要在纳税人申报表备记栏中作相应说明,以备审核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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