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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全区铁路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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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fWL8Bsv9JtwmkD8HR4Q5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5〕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全区铁路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全区铁路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名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精神,方便征管、服务纳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我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铁路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区、盟市两级审核,现将免征“两税”的铁路企业名单(附后)发给你们,对所列名单中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两税”,未列入名单的铁路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两税”。
  二、免税名单所列的铁路企业不符合免征“两税”规定的,应及时报告区局恢复征税。符合免征“两税”的铁路企业有部分房产、土地用于非免税用途的应划分征免“两税”。
  三、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所在铁路企业应报盟市级地税局核查,并由盟市地税局报区局研究、确认。
  四、鉴于铁路企业房产、土地产权的特殊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中,要认真核实免征“两税”的税额,并将核实统计结果于3月底报区局。
  五、本次下发的免征“两税”铁路企业名单,执行日期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铁路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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